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绥宁县X组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雄,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安伟,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莫显文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