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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绥宁县X组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雄,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安伟,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莫显文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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