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住址新宁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行行长。
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傅祥军
二○一一年七月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