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李某乙(原被执行人、异议人),女,汉族,岳阳市人,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平,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彭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何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何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彭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壬,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何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务农,住沅江市XXX。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被执行人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略)。
申请复议人李某乙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汨罗法院)(2011)汨执异字第(2-41)-X号执行裁定,向某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以及送达判决书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异议人提出的不应拍卖异议人唯一居住房屋,该房屋虽然是登记在异议人名下的唯一房产,但房屋面积有88.99平方米,且异议人自购买后一直未居住,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李某乙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李某某,汨罗法院在送达判决书时异议人不是下落不明,不能用公告送达。汨罗法院裁定拍卖异议人唯一的住(略)。请求中院撤销汨罗法院(2011)汨执异字第(2-41)-X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汩罗法院于2010年9月18日分别作出了(2010)汨民初字第X号—X号共40份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沈某和李某乙偿还彭某丙等四十位原告收购冬瓜款x.60元,被告沈某和李某乙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公告送达。同年12月8日,彭某丙等四十位债权人分别依据汨罗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向某院申请强制执行。汨罗法院执行立案后,查明李某乙于2009年10月在长沙市X区X路X号湘江世纪城悦江苑购得房屋一套,面积88.99平方米,至今未入住。汩罗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查封了该房屋,并于2011年4月11日裁定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李某乙对该裁定不服,提出异议,汩罗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裁定驳回了李某乙的异议,李某乙仍不服向某院提出复议。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范围,应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李某乙对判决书送达方式即公告送达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不属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行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故本院不予审查和支持。申请复议人李某乙主张某某唯一住房不能拍卖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且查证该房屋是登记在申请复议人李某乙名下的唯一房产,但其购置后一直没有居住,不能证明是其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汨罗法院拍卖该房屋并无不当,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乙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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