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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上诉人肖某与原审被上诉人蔡某劳务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肖某,女,39岁。

委托代理人肖某。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蔡某,男,40岁。

上诉人肖某与被上诉人蔡某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永中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原审上诉人肖某之夫宋顺智长期受雇蔡某从事公路建设施工作业,宋顺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肖某与雇主蔡某因劳务报酬发生纠纷。一、二审法院均裁判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提出申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蔡某支付劳务报酬x元给肖某,在签收本调解书时,一次性结清。

二、肖某不得再就宋顺智死亡事故、雇员酬薪等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信访。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肖某、蔡某各负担4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辉

审判员周吉明

审判员胡明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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