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肖某,女,39岁。
委托代理人肖某。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蔡某,男,40岁。
上诉人肖某与被上诉人蔡某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永中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原审上诉人肖某之夫宋顺智长期受雇蔡某从事公路建设施工作业,宋顺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肖某与雇主蔡某因劳务报酬发生纠纷。一、二审法院均裁判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提出申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蔡某支付劳务报酬x元给肖某,在签收本调解书时,一次性结清。
二、肖某不得再就宋顺智死亡事故、雇员酬薪等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信访。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肖某、蔡某各负担4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辉
审判员周吉明
审判员胡明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