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周某:
刘某申请执行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3日根据本院作出的(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