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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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11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刘某、周某:

刘某申请执行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3日根据本院作出的(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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