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X区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X区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略)。
上诉人祝某因财产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收购协议》是长沙星辰博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与全国高科技农业循环产业发展湖南分中心签订的并加盖了公章。长沙星辰博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虽然长沙星辰博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同意刘某以星辰岳阳分公司的名义转让,但刘某与吴某是否属该公司股东,以及还有无其他股东,应予查清。全国高科技农业循环产业发展湖南分中心虽然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组织,但是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本案应追加全国高科技农业循环产业发展湖南分中心参与诉讼。综上所述,本案遗漏了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退回上诉人祝某。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万大洋
审判员姚勇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