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阳某黎、阳某胡:
关于周某与阳某黎、阳某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执行。2011年4月2日,双方当事人依据(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对周某与阳某黎、阳某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