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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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5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周某、阳某黎、阳某胡:

关于周某与阳某黎、阳某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执行。2011年4月2日,双方当事人依据(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对周某与阳某黎、阳某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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