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朱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朱某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将封堵原告朱某所有的本市X村X号303-X室卫生间排风扇窗口的木板拆除,原告朱某今后在卫生间窗口处不再使用排风扇;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朱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