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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路某、李某x、李某某、朱某诉被告孟某、王某乙、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谢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牧野区法院

原告路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x,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路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朱某,女,成人。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孟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孙某,经理。

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路某、李某某、朱某、李某x诉被告孟某、王某乙、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谢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谢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事故另一受害人的父母已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方城县人民法院先于立案,因被告系同一保险公司,为妥善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在方城县境内,该事故另一受害人杨某钦的父母以谢某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被告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立案时间早于我院。因同是一起交通事故,且方城县法院系侵权行为所在地及主要被告所在地,为节约司法资源、统一裁判标准、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尚志毅

审判员:李某新

审判员:侯丽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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