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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户籍地(略),现羁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原告晏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周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丽依法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97年上半年在湖北荆门打工时相识、恋爱,X年X月X日生儿子周某,2000年1月19日在赫山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后被告染上毒瘾被强制戒毒,现被告又涉嫌盗窃被关押。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某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实,同意与原告离婚;儿子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在被告服刑期间,要求原告负担儿子的教某用,在被告刑满释放后,原、被告共同负担儿子的生活费、教某、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上半年在湖北荆门打工时相识、恋爱,X年X月X日生儿子周某,2000年1月19日在赫山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原、被告经常聚少离多;后被告染上毒瘾被强制戒毒,同时又涉嫌盗窃被关押,现已被益阳市X区法院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某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婚生儿子的户籍信息;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11年5月19日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对被告的讯问笔录、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起诉某见书;以及原、被告陈述记录在卷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晏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儿子周某由被告周某抚养成年(被告周某服刑期间由原告晏某监护),原告晏某负担儿子周某的教某至2012年8月底;从2012年9月开始,原告晏某每月承担儿子生活费400元,教某、医疗费(凭票)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周某在抚养儿子期间,原告晏某有探望的权利,被告周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被告各自手中的财物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晏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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