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文登市棋山居委会居民,现住(略)-X号楼X楼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文登市自行车配件厂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华集团公司协解职工,现住(略)。
上诉人赛某某、时某某、威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赛某某与叶某某签订的协议上未约定履行地,东营区法院以买卖合同确定管辖是错误的,东营区对该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文登市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赛某某(甲方)与叶某某(乙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甲方将文登至东营(略)车转让给乙方经营”,因此,赛某某与叶某某之间是客运车辆、线路经营权的转让,该协议的履行地应为东营和文登。本案的案由应为转让客运车辆、线路经营权合同纠纷,东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淑媛
审判员张勇
代理审判员于海燕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