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胜利油田东方油气物资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利油田东方油气物资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发出缴费通知后,一直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张素云
代理审判员于海燕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