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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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16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XX,女

委托代理人欧阳来进,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XX,男

委托代理人颜石中,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XX与被告钟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某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某,原、被告1993年2月25日经人介绍结婚,同年10月26日生育大女儿钟1,X年X月X日生育二女儿钟2,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钟3,婚后被告及家人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8年原告不堪忍受被告打骂提出同被告离婚,但协议未成,于是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女儿钟2由原告抚养。

被告口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3年2月25日在原隆回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原告于同年10月26日生育长女钟1,X年X月X日生育次女钟2,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钟晓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尤其某2008年以来,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生活吵架相骂,并动手打架,曾多次经原告娘家和被告家两边村X组织调解,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2008年6月,原、被告因发生争吵和动手打架后,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于是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现无结婚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XX与被告钟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钟2(11周岁)、男孩钟晓铭(5周岁)被告钟XX自愿抚养成人,原告彭XX表示同意并自愿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此款限2011年7月13日付清,原告今后探望小孩,被告同意协助,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

三、其某、被告均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彭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某文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袁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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