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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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10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XX,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国,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XX,男

委托代理人文仕伟,隆回县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钟XX与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剑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记录。原告钟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国、被告范XX及其委托代理人文仕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X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于X年X月X日生下男孩范1,于X年X月X日生男孩范2,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加上被告脾气暴燥,原、被告经常吵架。2010年11月份,在被告的威胁逼迫下,原告与被告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之后,被告与原告时常吵架,被告对原告先后几次进行了殴打辱骂。原告在与被告无法生活下去的情况下,于2010年12月份搬到厂里宿舍去住。2011年正月初三,被告又找到原告,并提出离婚,原告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就对原告拳打脚踢,并将原告头部打伤,花去医疗费用两千多元。被告脾气暴燥,经常殴打原告,原、被告因感情不和、性格不合已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解除精神上的痛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范1由被告抚养,婚后男孩范2由原告抚养,各自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部分事实虚假,原、被告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4份证据:

1、广州市X区凤凰派出所接警回执,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原告报警的事实。

2、广州市X区龙洞人民医院治疗单及检验报告单,证明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

3、广州天河区龙洞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照片单,证明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

4、保证书,证明被告与原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写保证书的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1,只能说原告报了警,但不能说明其为什么报警。对证2、3,原告受伤是实,但不能证明其伤是从何而来。对证4,无异议。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4份证据:

1、对范XX的接待笔录,证明原、被告结婚及生育小孩的情况,原、被告感情好及家庭共同债务情况。

2、对刘解元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好,双方系自愿结婚。

3、对范松发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夫妻感情好及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情况。

4、罚款单,证明原、被告超计划生育被罚款的情况。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1,被告陈述其没有打原告及债务的情况不属实。对证2,其陈述的内容是听说的,并不是亲眼所见。对证3,证人陈述原告2011年元月搬出去住属实,其陈述债务的情况不属实。对证4,无异议。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根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后确认如下:除对被告及其父亲陈述的债务不予认可外,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某、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5年11月在外打工相识,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于2006年8月10日在广州市X区生男孩范1,2009年6月13日在广州市X区生男孩范2,2010年11月30日在隆回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一直在外同居生活,两个小孩现由被告父母代为抚养。原、被告同居期间曾吵过架,结婚后,原、被告于2011年2月7日发生争吵,被告打了原告,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以被告经常殴打她、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同居四年并生下两个小孩后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好,虽然婚后发生过争吵,但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只要被告改正自己的缺点,双方共同抚养好小孩,原、被告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钟XX与被告范XX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剑超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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