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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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2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女

委托代理人陈立阳,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

委托代理人陈,系被告之父。

原告李X诉某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某,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某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高松、彭某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记录。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立阳、被告陈XX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某。2011年3月16日,本院主持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06年2月8日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男孩陈。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于2009年正月分居至今,互不来往,长期的分居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回家,打听到被告的下落,被告同意离婚,并亲笔写了离婚协议书,连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已一并寄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陈由原告抚养。

被告口某辩称,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8日,双方自愿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陈。小孩周岁时,原、被告因办酒结账的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李X嫁妆有:四床被子、一台容声冰箱、一台29英寸创维电视机、一台DVD、一套音箱、一台饮水机、一台消毒柜、一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辆雅马哈摩托车。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债务有:借彭某吉3000元、借丁连珠x元、借李京5000元、借李柏华x元,另被告在庭审中称其还经手债务1—2万元,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与被告陈XX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陈,被告陈XX自愿抚养成人,并自愿承担抚养费用。小孩陈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原告李X嫁妆:四床被子、一台容声冰箱、一台29英寸创维电视机、一台DVD、一套音箱、一台饮水机、一台消毒柜、一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辆雅马哈摩托车,原告李X自愿赠给小孩陈;

四、所欠债务x元(借彭某吉3000元、借丁连珠x元、借李京5000元、借李柏华x元),原告李X自愿偿还。其他债务谁经手谁负责偿还;

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某珊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人民陪审员彭某生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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