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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章,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1)资民一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章、被上诉人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在一审提起诉讼,认为双方离婚后尚有空调、彩色电视机、席梦思床、床上用品、晒渔网以及房屋门面一间未分割,原审判决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未予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1)资民一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

审判长胡桐辉

审判员许永通

审判员欧泽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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