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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41岁。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8年6月3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11日由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因判缓刑在家。

辩护人:黄某某。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一月四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孙某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永中立刑监字第X号刑事裁定,指令东安县X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东安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1)东法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晖、严建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某及其辩护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孙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安县人民法院(2008)东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2011)东法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朱元生

审判员胡明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谢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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