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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诉被告许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女,住本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和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X,男,住本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陈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X诉被告许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鸣琪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及其委托代理人和X、被告许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诉称,双方自2008年起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9年7月,原告搬离住处,与被告分开居住。在此期间,原告回家取生活用品遭到阻拦后向110报警,同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并报警。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依法判决:1、离婚;2、双方所生儿子许XX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按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500元;3、本市X区X路X弄X号X室房产要求按市场价分得三分之一折价款,即30万元;4、、家具及家用电器各半分割;5、约8万元存款在清偿债务后各半分割。

被告许X辩称,夫妻关系是好的,但原告自2007年上半年开始,每周3-4天在外玩,很晚回家,不照顾家庭和儿子,儿子由其父亲帮助照顾,而他父亲患有脑梗,多次劝说原告也不起作用。希望双方互相体谅,愿意接原告回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大学同学,2000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许XX。双方在恋爱期间关系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但自2007年上半年开始,原告回家较晚。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发生争吵。2009年7月,原告搬离住处在外居住。在此期间,原告回家拿物品,双方发生矛盾冲突并向110报警。同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并报警。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许X表示双方应互相体谅,愿意接原告回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则坚持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大学同学,恋爱期间关系较好。婚后夫妻关系亦尚好,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自2007年上半年起因原告回家较晚,引起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后发生争吵。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互相体谅,愿意接原告回家,并通过自己努力恢复家庭和睦。鉴于此,希望原、被告应共同培养、维护并珍惜夫妻感情,改变引起夫妻矛盾的生活方式,对家庭、子女尽到责任,认识到自身的缺点和不足,通过自身努力切实改善夫妻关系。相互关心和尊重,是夫妻感情的基础,也是维系夫妻关系的纽带,对家庭、子女尽责任是社会道德所提倡,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X要求与被告许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俞鸣琪

书记员董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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