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
被告王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卢某系上海市X路X号X室房屋产权人,2008年10月与被告王某签订《租赁合同续签协议》,租期为一年,并约定了租金和违约金。现合同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搬离系争房屋,被告至今拒不迁出,故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于2010年4月30日前搬出系争房屋;二、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7,2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1,280元;三、被告支付拖欠的水、电、煤气、电话费人民币4,000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于2010年4月30日前携带所属物品搬离上海市X路X号X室房屋;
二、被告王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卢某上海市X路X号X室房屋租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王某租赁房屋押金人民币4300元抵扣在上海市X路X号X室房屋居住期间的全部水、电、煤气、电话费;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负担人民币671元。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