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登武,张某界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文化,张某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白族,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某界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作出的(2009)张某法民一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抵押担保合同未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无效,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张某乙的共同过错责任造成的,在被上诉人谷某借10万元已还5万元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承担5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且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被上诉人张某乙主张某款10万元的利息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湖南省张某界市X区人民法院(2009)张某法民一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经查明,2007年1月2日,通过张某甲介绍,谷某向张某乙借款人民币x元,同时写下了借条,口头约定月利率为5%,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后,谷某承诺用自己位于通达花园悦心居X单元X房作抵押,张某甲在谷某写给张某乙的借条上签字承诺用自己位于通达花园映心居X单元X房作担保。该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均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后,谷某已按月给张某乙按5%月利率支付利息至2007年11月,支付金额为x元。2008年6月,谷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O8年12月23日,张某乙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谷某、张某甲共同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谷某于2012年1月20日前给付被上诉人张某乙本金x元,于2012年5月1日前给付被上诉人张某乙x元;
二、如被上诉人谷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上诉人张某甲在x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上诉人谷某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被上诉人张某乙自愿放弃本案中其他诉讼请求;若被上诉人谷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按湖南省张某界市X区人民法院(2009)张某法民一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执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公告费620元,共计3880元,被上诉人张某乙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上诉人张某甲自愿承担;
五、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京
审判员卓德琼
审判员田玉萍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