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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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42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喻某,女,

被告黎某,男,

原告喻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海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1995年5月,原告与被告在长沙市青少年宫相识,产生了感情,却相互对其性格及家庭情况都不了解,就草草结了婚,1998年生育一女孩黎某某,今年4月X号,原告同几个女友在长沙市X街一麻将馆里聊天,不料,被告直闯进来,揪住原告便打,被告边打边骂,说原告与正在打麻将的一男子有奸情,继于转身打那男子,随后又进来二人(是被告的同伙)帮着被告将原告拉扯到距离麻将馆约一里远的西长街一旅社房间内,由两人捉住原告双手,被告自己拿着剪刀将原告头发剪掉,并对原告拳打脚踢,现原告眼、鼻处均有青紫块未消,大庭广众之下,奸情何来又有何证据从2000年起,原、被告一直闹离婚,早已无感情可言,2010年3月8日原告收到了被告的离婚起诉状,后被告撤诉。双方虽同在长沙市内打工,却长期分居,已两年多时间,这也是被告找岔子打原告的根由所在!同时,原告患宫外孕开刀,不能再生育,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黎某某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二万元。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我要求抚养小孩。

经审理查明:1995年5月,原告喻某与被告黎某在长沙市青少年宫相识,1999年1月14日,原、被告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黎某某,现小孩随被告黎某的父母生活,在隆回县鸭田中学读初一。2010年1月两人因打架而分居。另查明:原告喻某没有嫁妆;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喻某与被告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黎某某由被告黎某抚养成人,被告黎某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另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

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诉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曾海丰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邹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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