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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黄××、陈××、陈×等人砍伐其屯米木山的争议松林,制成原木进行销售。经现场勘验,被砍伐的林木一共有28株,林木蓄积量为12.36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陈某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陈×、韦××、陈××、陈××、陈××、陈××、陈××、黄××、陈××、陈×等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林木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缴处理呈批表、现场堪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争议山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的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唐义大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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