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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刘某、刘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刘某、刘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一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诉称:被告刘某和刘XX系原告女儿。2000年,原告在黄丰桥镇上开办了一家招牌店。2003年,被告刘某与刘某结婚,婚后被告刘某落户到原告家居住生活。2005年原告与妻子颜运莲共同在黄丰桥镇湖丽坪居委会自建了一幢X层房屋。被告刘某和刘某婚后,原告将招牌店交给两被告经营。2009年农历11月,原告妻了颜运莲因病去世。2010年8月,原告经人介绍与她人登记结婚。在原告再婚后,被告断绝了原告的经济来源。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对原告家的家产进行分配处理。

被告刘某、刘某、刘X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现在原、被告之间就家产事宜无法再进行协商处理,要求依法进行分配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和刘XX系原告女儿。2000年,原告在黄丰桥镇上开办了一家招牌店。2003年,被告刘某与刘某结婚,婚后被告刘某落户到原告家居住生活。2005年原告与前妻颜运莲及三被告共同在黄丰桥镇湖丽坪居委会自建了一幢X层房屋。被告刘某和刘某婚后,原告将招牌店交给两被告经营。2009年农历11月,原告前妻颜运莲因病去世。2010年8月,原告经人介绍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在原告再婚后,被告断绝了原告的经济来源。原、被告之间就房屋及招牌店内财产多次协商处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招牌店内的财产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招牌店内财产(店内财产有:雕刻机1台、写真机1台、刻字机1台、电脑5台、车子1辆)其中雕刻机1台、写真机1台、刻字机1台、电脑4台、车子1辆(东风皮卡湘x)归被告刘某、刘某所有,电脑1台归原告刘某所有;摩托车1辆归原告刘某所有;被告刘某、刘某在2011年8月22日前支付x元经济补偿给原告刘某,原告刘某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被告刘某、刘某经营招牌店;被告刘XX自愿放弃招牌店内应归其所有的财产份额。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一江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虞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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