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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X与唐XX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X,(当事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唐XX,(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唐某(当事人信息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唐XX、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唐XX、唐某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XX所有小型汽车一辆,号牌号码为湘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唐XX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湘x小型汽车一辆。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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