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主任。
被告东营华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驻东营北一路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东营华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发出缴费通知后,一直未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张素云
代理审判员于海燕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