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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某与被告绥宁县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绥宁县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27。

委托代理人戴旭辉,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绥宁县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郑某、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判员陈俊平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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