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光明,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乙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俊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