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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乙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光明,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乙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俊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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