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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胡某、廖某、陈某X与何X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当事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胡某,(当事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廖某,(当事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X,(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何XX,(当事人信息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2002)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XX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何XX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现查明,何XX在中国农业银行嘉禾县支行(略)x账户中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何XX在中国农业银行嘉禾县支行(略)x账户中的存款x元(在x元范围冻结期间允许进账,不许出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代理审判员曾丽英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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