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犯罪于2010年1月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6日13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汝州市X街将赵某甲停放在自家门口的白色真爱牌电动车偷走。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该电动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一千一百元的价格将其收购。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2375元。
2009年11月份,王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汝州市区转盘西家具广场前将一辆银灰色万事达电动三轮车偷走。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车系赃物,仍介绍王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经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251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脏车予以收购、介绍他人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6日13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携带自制的“L”型撬锁工具窜至汝州市X街将赵某甲停放在自家门口的白色真绿佳牌电动车偷走。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该电动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100元的价格将其收购。经鉴定,被盗绿佳电动车的价值为2375元。
2009年11月份,王某某携带自制的“L”型撬锁工具窜至汝州市区转盘西家具广场前将一辆银灰色万事达电动三轮车偷走。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车系赃物,仍介绍王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经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2511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王某某是宝丰县X乡X村人,我是以前在平顶山麻将场上认识他的。张某某是宝丰县X街人,俺俩是同学,他在宝丰县X街商场里边开了一个随缘网吧。自从去年六七月份我才知道王某某是偷摩托车和电动车的,平时不经常联系,我知道他的手机号。
我介绍王某某卖给张某某的一辆老年三轮电动车,我还买了王某某一辆白色小踏板电动车。我骑的真爱牌绿佳电动车是2010年1月7日下午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从汝州弄俩电动车,想让我看看,中了我留下。因为我的电车前几天被盗了。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联系说我想让他给我弄一辆电动车。那天王某某给我联系后,王某某骑一辆白色小踏板绿佳真爱牌电动车到我公寓,我一看有八成新,当时我就问王某某想要多少钱,王某某说要一千一百元钱,我没有说啥就给了王某某一千一百元钱,他接住就走了。
我记得那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从汝州回宝丰正在路上,我就知道他是从汝州偷的车,我当时就是想着图个便宜。
我介绍王某某卖给张某某的一辆老年三轮电动车。大概是三个月前的一天,我去到张某某的网吧玩,张某某说他父亲身体不好,想给他父亲买一辆电动车老年三轮车,事隔有一二十天的一天中午,王某某骑一辆白色老年电动车,当时我没有看啥牌子的,有八九成新,去到我的公寓。我就给张某某打电话问他要不要。张某某让开过去,他看看啥样。我就让王某某从我公寓把电动车给张某某开去了。张某某又给打电话,后我也去了。张某某看一看说还可以。就让我问王某某想要多少钱。我问了问王某某,王某某说1千元钱。就这样张某某就把电动车留下了。以前我在张某某哪里借过1千元钱没有还他,所以事后我把1千元钱给了王某某。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我的电动车是2010年1月6日中午12点钟放到了家门口大路上,一点多钟发现被盗了。电动车是白色上海真爱绿佳电动车,车架号是x,电机号是x,坐下备箱内有一个小打气筒,一个红色绿佳专用雨披,一服鲜姜黄某布面手套,后备箱无物品。一张我怀孕时的化验单我记不清放那个箱子里了。我的电动车是2009年8月29日在汝州真爱电动车店新购的。购买价格是3200元。当时车锁了。防盗器也锁着。被害人赵某甲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赵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大概早两个月前,我一个人坐车去汝州转转想弄辆电动车卖点钱。到汝州东环路转盘处下车,到转盘西约200米一个家具广场门口,见一辆老年三轮车停在家具广场门口,好像是银灰色的。我就过去坐在上边,掏出“L”自制撬锁工具撬开锁,然后骑着到宝丰县X路李某某开的“骄子”学生公寓,给李某某说先放他那里,让他来找家卖了。李某某我们早就认识,他知道我是偷电车的。他看后说有个亲戚开网吧的想要。然后李某某领着我到南大街一个网吧,我也忘了名字,到那后一千块钱卖给他了。
记不清是1月X号还是X号,我一个人坐车去汝州转转想弄辆电动车卖。到汝州后大概十一点时我转到汝州市中医院东边没多远南拐东临路的一家三层楼的家门口处看见门口停一辆白色真爱踏板电动车,带后备箱,前轮上锁一把蓝色U型锁,我看看没人,也没有报警器,我就掏出“L”自制撬锁工具撬开锁,骑着电动车向南跑了。到宝丰我把电车放李某某那,让他找买家,他问我哪里弄得,我说在汝州弄的,我给他说卖一千一百元。然后我就把电车放哪里走了。第二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电车买了一千一百元钱,然后我来宝丰,拿住钱回家了。白色真爱电动车在哪我不知道。李某某给我说自己人骑的,给我一千一百元钱,我偷这辆车之前,李某某给我说他的电车丢了,我说我给他弄个,他说中呀。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9月底10月初时,我给初中同学李某某说我想去专卖店给我父亲买一辆老年三轮车,他听后也没有说什么。停有十来天,我当时在网吧内,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一会有人骑来一辆三轮让我看看,过一会我看见有个人骑一辆三轮来,我就知道这个人是李某某介绍给我送车的人。他到门口把三轮车停好,然后他给我说你看看这辆三轮行不行。我给李某某打个电话说我也不懂,你来帮我看看行不行,李某某说你先看看,我一会就去。我当时一看车是新的,我骑着在门口转了转。一会儿李某某来了问我怎么样,我说车怪新哩,我让李某某给我问问多少钱,李某某问过后给我说最低一千元,就这样我就把车留下了。当时我没给他们钱,李某某以前欠我一千元钱,我当时让他给那个人,算是李某某还我钱了。当时我没有问三轮车是从哪来的,看着车有八九成新,感觉是偷来的车。后来我才听李某某说是送电动三轮的那人在汝州偷过来的。车牌子我没有注意,是银灰色的电动三轮车。
4、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宝价证鉴(2010)X号、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动车价值分别为2375元和2511元。
5、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电动车合格证及被盗电动车照片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作定案的依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予以收购、又介绍他人收购赃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9日起至2010年5月8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占西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