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娄底市分行。
负责人张某,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郑某,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毛某,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
上述当事人之间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0月16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略)XXX的工资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