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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X区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X区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

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X区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6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3)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0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3年8月18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朱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的账号为(略)XXX上的存款x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黄玲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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