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与颜某、彭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52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颜某,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彭某乙,女,1973年5月出生,汉族。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月20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颜某在中国银行娄底营业部(略)XXX账户上的存款410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冯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