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52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颜某,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彭某乙,女,1973年5月出生,汉族。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月20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颜某在中国银行娄底营业部(略)XXX账户上的存款410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