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某,男,1944年9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某,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
成某与胡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462-X号民事裁定书,将登记在胡某名下的湘x号小轿车予以查封。2010年7月2日本院作出(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胡某与被告朱某在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成某本金20万元,利息x元,并从2010年7月2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被告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50元,诉讼保全费1900元,合计7550元,由被告胡某、朱某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胡某、朱某未按调解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成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朱某与成某自愿达成某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胡某名下的湘x号小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某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赵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