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曾用名董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11日被洛阳市X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4月2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同一犯罪事实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2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6日13时许,因被告人董某在洛阳伟辉轴承厂工作的妻子与厂里人发生纠纷,遂纠集姚xx、李xx、李x伟(三人均已治安处罚)到该厂门口,翻越大门进入厂区办公室,对工作人员李某实施殴打。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董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炊xx、李xx、姚xx、李x伟、李x平、李x红、辛xx证言以及鉴定结论、协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董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予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连杰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阮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