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辉),男,47岁。
被告丁某某,男,37岁。
被告侯某某,男,33岁。
2010年1月29日,原告吴某与被告丁某某、侯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3月24日,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与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陶湘宁
审判员甄上标
人民陪审员王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