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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吴某与被告丁某某、侯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辉),男,47岁。

被告丁某某,男,37岁。

被告侯某某,男,33岁。

2010年1月29日,原告吴某与被告丁某某、侯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3月24日,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与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陶湘宁

审判员甄上标

人民陪审员王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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