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甲,女,1954年10月3日。
一审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甲、一审被告刘某乙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称:王某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是在受蒙骗下诱签的。该笔借款是王某某个人债务,不应由刘某乙承担。刘某乙没参加调解,对调解内容不予认可,故该调解书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刘某甲辩称:王某某与刘某乙系夫妻关系,至今未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在整个调解过程中,王某某与其丈夫的兄弟多次商议后双方才达成协议,整个过程不存在任何蒙骗和诱导。
经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称,整个调解过程中其丈夫刘某乙没参加,不应让其承担还款责任。但调解协议书上有刘某乙的签名和手印,调解书生效至今刘某乙未申请再审也未委托他人申请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称,是在被蒙骗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在协议上签字是被诱签的,但未提出有力证据证明,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庆安
代理审判员于明杰
代理审判员李彬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