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村。
法定代表人庞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0年1月11日以(2010)株中法民一初字第1-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价值(略)元的机械设备。对其中的13台机械设备进行了评估。于2010年10月9日依法委托湖南金烨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装载机、压路机等13台、套机械设备。2010年11月24日胡卫国以x元竞得x型振动压路机一台,杨某斌以x元竞得x型装载机一台。除x振动压路机、x装载机外,其余9台机械设备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按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CF-350发电机组两台作价25.66万元,WCB-500稳定土搅拌站一台作价25.5万元,WCB-300稳定土搅拌站一台作价6.41万元,x稳定土摊铺机一台作价18.3万元,x振动压路机一台作价7.3万元,x沥青搅拌站一台作价336.4万元,x摊铺机一台作价70万元,x沥青摊铺机一台作价169.3万元,共九台机械设备交付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抵偿658.87万元债务,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伍狄
审判员陈程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