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阳县满门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住所地新宁县X区FX栋X、X号。
负责人吕某。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林双清,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县满门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与被告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县满门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县满门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县满门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邵阳县满门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伍清华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虞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