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女。
被执行人李某,男。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一案,于2010年5月4日经本院审理完毕,该案(2010)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2月9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令款履行,据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李某座落于邵阳市X区X路雍翠豪苑X栋X-X号非住宅一间及雍翠豪苑X栋X住房一套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徐某。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彭某军
执行员覃辉
执行员杨某荣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