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赵成江、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XX(另案处理)等人从浙江省浦江窜至武陟县X镇X村,让该村的郎XX给李X找婆家,通过郎XX等人从中介绍,将李X介绍与党XX结婚,李X在党XX家住了两天跑了。胡某某、李X诈骗党XX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胡某某、李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党XX的陈述、证人郎XX、程XX、刘X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09年8月5日18时许,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有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曹永东、楼智伟的抓获经过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起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