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选刚,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执行人新邵县X镇中学。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校校长。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新邵县X镇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0月8日经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7)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以(2008)邵中执交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08年9月23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或冻结被执行人新邵县X镇中学预算外的其它资金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某荣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