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留守处。
全权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监狱。
法人代表彭某乙,该监狱监狱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监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12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监狱在中国建设银行娄星支行账号(略)上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菊花
二O一一年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