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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留守处与湖南省娄底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留守处。

全权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监狱。

法人代表彭某乙,该监狱监狱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监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12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监狱在中国建设银行娄星支行账号(略)上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菊花

二O一一年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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