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湖南天舒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帅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帅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系被上诉人帅某甲之子。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左某与被上诉人帅某甲、帅某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帅某甲、帅某乙在2011年9月29日17时前共同赔偿左某医药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鉴定费损失合计6000元整;
二、如帅某甲、帅某乙没有按第一条调解内容支付赔偿款,则由二人共同赔偿左某医药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鉴定费损失合计7228.55元;
三、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元,合计157元,由左某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李艳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