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湖南省株洲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湖南省株洲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孙玲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