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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龙盘山煤矿与胡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水江市龙盘山煤矿。

负责人吴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谢良,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如意,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上诉人冷水江市龙盘山煤矿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1)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二审查明,胡某于1991年开始到冷水江市龙盘山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至2004年,胡某外出工作两年。2005年至2010年8月,胡某又到冷水江市龙盘山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胡某工作期间,工资从冷水江市龙盘山煤矿职工李富民手里领取。2007年3月20日,冷水江市龙盘山煤矿委托娄底市锡矿山中心医院对胡某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为:疑似尘肺改变,建议申请尘肺诊断。20l0年7月15日,冷水江市龙盘山煤矿委托冷水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被告等74名职工进行体检,胡某的体检结果为右上肺结核。2010年8月,冷水江市龙盘山煤矿以胡某患有职业病为由,辞退了胡某。2010年11月2日,胡某前往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检查,该中心诊断结果为:煤工尘肺叁期。随后,胡某向冷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胡某由于缺乏劳动关系证明,遂向冷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冷劳仲裁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并裁决如下:确认胡某与冷水江市龙盘山煤矿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冷水江市龙盘山煤矿对此裁决不服即向法院起诉。

另查明,冷水江市龙盘山煤矿已于2010年元月承包给吴某。冷水江市龙盘山煤矿的原法定代表人李谟伟已故,目前正在申请变更吴某为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冷水江市龙盘山煤矿与被上诉人胡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上诉人冷水江市龙盘山煤矿与被上诉人胡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二审诉讼费10元,合计20元,由上诉人冷水江市龙盘山煤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谟贵

代理审判员陈友红

代理审判员肖卫江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黄邵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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