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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市点石建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点石建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万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回族,上海市X区人,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驭军,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株洲市点石建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株洲市点石建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某、李某某,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驭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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