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某甲,女。
申请人谢某乙,女。
申请人谢某丙,女。
申请人姚某,女。
被执行人张某丁。
被执行人张某戊。
被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含执行款、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覃辉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