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9月1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周某某,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红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胡xx系兄弟关系,2009年9月3月21时许,因胡xx家放电影将固定荧幕的绳子拴在其弟胡某某的树上,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被告人用木棒将胡xx头部打伤,经鉴定胡xx的伤情属轻伤。2009年9月12日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xx的陈述、证人古xx、王xx、胡xx等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到案证明、调解笔录、赔偿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10年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奇
审判员何纯刚
审判员张伟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