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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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武法执字第1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77岁,汉族,武冈市X乡X村X组。

申请执行人周某,女,73岁,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系王某乙之妻。

被执行人王某丙,男,45岁,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系两申请执行人之子。

被执行人胡某,女,40岁,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系王某丙之妻。

本院在执行王某乙、周某与王某丙、胡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0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黄荣良

执行员谢光辉

执行员陈小&x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廖贻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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