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77岁,汉族,武冈市X乡X村X组。
申请执行人周某,女,73岁,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系王某乙之妻。
被执行人王某丙,男,45岁,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系两申请执行人之子。
被执行人胡某,女,40岁,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系王某丙之妻。
本院在执行王某乙、周某与王某丙、胡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0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黄荣良
执行员谢光辉
执行员陈小&x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廖贻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