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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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执字第275-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被罚款人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贺少武与王某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协助执行人武冈市客运总公司未经本院许可,擅自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0日止向被执行人支付工资3600元。本院依法于2011年3月11日向协助执行武冈市汽车客运总公司送达(2011)武法执字第275-X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其于2011年3月14日前追回。另查明:武冈市客运总公司在2010年12月22日与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合并,原武冈市客运总公司成为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权利义务由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承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湖南省邵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罚款x元,限于2011年8月1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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